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并于7月1日起实施。
一、《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多发,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出台我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十分必要。这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在这部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明确立法思路,把握立法原则,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的开展。
二、《条例》有哪些特点?
法规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为此,《条例》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便民。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不仅涉及每一个患者及其家庭,还涉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强调保护患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切实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从环节和过程防范,努力减少或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合作共治,发挥好人民调解的作用,健全涉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三,坚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突出问题导向,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用法治手段、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第四,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责任。与上位法、相关政策性文件相衔接,细化、实化法律责任,提高《条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为打击医疗纠纷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调解优势,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诊疗活动;细化医患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等。
另外,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对咱老百姓来说,是非常关心的话题。
《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上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低、对抗性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医调委的规范管理,细化医调委职责;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等都进行了规范,使纠纷的调处工作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四、《条例》完善了哪些措施?
《条例》完善了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做好警医联动工作,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对于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医闹”行为,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处置。
《条例》健全了保险等相关保障措施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承保机构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承保机构加强与医疗机构、医调委的沟通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及时理赔机制,促进医疗纠纷便捷、高效化解。
另外,《条例》还严格了法律责任。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及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中人民调解员违法索取、收受财物、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以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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