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7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条文理解】根据诊疗活动以及医学的自身特点与规律,医疗损害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主要原因如下:(1)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的配合,个人体质及环境的特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