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侵权人死亡后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18条对照,略作修改,将原文中的“被侵权人为单位”改为了“被侵权人为组织”。这是由于“组织”的含义所涵盖的类型比“单位”更广泛,更能体现条文的原意。
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也称赔偿权利人,是指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可分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通常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而间接接受害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可成为赔偿权利人。本条规定是对死亡的被侵权人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包含一下内容: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本法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受害人好死亡后,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以外的未成年人,事实上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或者经济关系非常密切,成为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受害人遇害对他们的精神生活和经济状况影响最大,但目前法律未规定此类人员享有赔偿请求权。其次,无法查明身份以及无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问题。像流浪汉发生交通事故,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找到流浪汉的近亲属,没有近亲属就无法行使请求权,客观上就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二次取证困难,甚至会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受害人近亲属丧失实体胜诉权,必然导致严重损害受害人权益。事实上,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属于赔偿权利人。但就死亡赔偿金而言,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赔偿权利人,还值得研究。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原条款的“单位”改为“组织”,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通常来说,“单位”并不是法律用语。这里所指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正式性机构,也包括非正式机构。组织合并、分立的,都会涉及合并、分立前该组织的侵权请求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此合并、分立过程中组织会以合同形式对该问题作出约定,如果未约定的,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承继权利人。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适用本款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死亡”受到一般伤害不适用本款。被侵权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必须有人对此承担责任,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一般损害或残疾,但被侵权人依然活着,他们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时间、有机会为他们主张权利,有完全民事能力人或者部分民事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自行表达诉求,为自己主张提供证据,主张诉权和实体权利。由于被侵权人死亡无法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需要对死亡的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方式,本条既体现了对他人生命的及时救助以及对亡者及时进行丧葬的行为的鼓励,也体现了对支付相关费用的人的救济和保护,这里,“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包括没有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不需要与被侵权人具有利害关系。
【司法案例】
胡某娣诉陈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2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结论:有权请求侵权人仅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因侵权而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或者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因侵权而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或者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按照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广东省四会市迳口镇某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害人胡某灵是五保户,父母早已死亡,无兄弟姐妹,至今未婚无儿无女单身一人。本案中,胡某娣自称是被侵权人胡某灵的侄女,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胡某娣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
|
![]() |
![]() |